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管理規定
CACEB:EA—220
第一條 為規范認證機構及獲證組織正確使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加強對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管理iso9001體系認證機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認證證書是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的證書。
認證標志是用于表明獲得某認證機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圖形標識。
第三條 認證機構應在其認可業務范圍內頒發認證證書。
第四條 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1.認證證書名稱:ISO14001認證證書;
2.認證機構標志和“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
3.認證證書編號;
4.獲準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5.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所覆蓋的范圍;
6.認證所依據的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編號與版次;
7.認證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8.認證機構的名稱;
9.認證機構蓋章及其代表簽字。
第五條 認證證書由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認委”)秘書處統一制式。認證標志由機構自行設計,報環認委備案。
第六條 認證證書的證書編號由環認委統一管理。認證機構將通過認證評定的組織名稱、認證范圍上報環認委秘書處,環認委秘書處進行統一編號并備案。
認證證書編號格式規定如下:
第七條 認證機構向獲準認證的組織發放證書的同時,應將審核報告、認證證書副本報環認委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證書的控制程序并報環認委秘書處備案,以保證能采取適當的措施處理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的錯誤使用。
第九條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后愿意繼續認證的組織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審核后頒發新證。有效期滿后,未重新認證的組織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
第十條 認證證書的使用:
1. 證書持有者應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控制其證書的使用,認證機構應按要求對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 證書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認證機構書面允許的特定標志和宣傳用語;
3.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僅能用于與組織環境管理有關的宣傳與證明,不可用作解釋其產品的屬性。
第十一條 認證證書的維持及撤銷:
1. 組織應將其環境管理體系的有關變更及時通知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決定是否進行重新認證:
2. 認證機構在接到組織相關方的投訴后,應及時對組織進行監督或復評;
3. 在對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監督及復評中,如發現嚴重不符合或體系運行無效,由認證機構決定撤銷認證,收回證書,并報環認委備案;
4. 如發現組織濫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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