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享 | 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有效嗎?
作者簡介
張兆國,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管理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財務管理、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
張弛(通訊作者),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曹丹婷,豫章師范學院副教授、管理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財務管理與公司治理
研究緣起
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96年發布了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該標準將企業的經濟目標與環境目標相結合,對幫助企業建立起科學的環境管理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國于1997年將該標準轉換為國家標準,此后,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主動申請該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據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調查報告顯示,截止到2016年底,我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數量已位居世界第一。那么,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效果如何,是否提高了環境績效?從現有文獻看,目前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基本上都是針對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企業,而且也未取得一致的結論。有些學者的實證研究表明,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能夠提高其環境績效,而有些學者的實證研究則得出了與此不同的結論。
造成上述研究結論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相關研究很少關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影響企業環境績效的具體條件:一是企業自身的財務績效。企業財務績效的好壞是能否保證企業按照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對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和管理的經濟條件。如果企業的財務績效好,企業就有財務實力對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和管理;否則,企業就沒有財務實力對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和管理。二是企業的外部制度壓力。企業外部制度壓力的大小是能否促使企業按照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對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和管理的制度條件,包括政府監管、行業競爭、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和輿論監督等。如果企業的外部制度壓力大,就會促使企業對環境保護負責;否則,就會難以促使企業對環境保護負責??梢姡斜匾Y合我國企業的財務績效和外部制度壓力,進一步考察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
研究發現
本研究以我國2010-2017年深滬兩市A股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首先,考察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其次,考察企業財務績效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與企業環境績效關系的調節作用;最后,從企業外部制度壓力的層面,考察政府監管、行業競爭、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和輿論監督等制度性因素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與企業環境績效關系的調節作用。實證研究結果表明:(1)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提高企業環境績效有正向影響作用,但在2015年新環保法頒布實施之前不夠顯著,而在此之后則變得越來越顯著;(2)企業財務績效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影響企業環境績效中起到了正向調節作用;(3)政府監管、行業競爭和輿論監督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影響企業環境績效中均起到了正向調節作用,而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則尚未起到正向調節作用。
實踐價值
第一,要鼓勵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持續監督其實施效果。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環境管理體系,提高企業環境績效。在鼓勵企業通過環境認證的同時,還應建立對企業的巡查制度和舉報制度,以便查證企業是否真正執行了環境認證的標準,防止企業把通過環境認證作為迎合手段。
第二,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采取應對措施。例如,如果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處于經營不佳的狀況,就應采取關停并轉的措施;相反,如果處于經營正常的狀況,就應采取停業整頓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企業財務績效是企業發揮這一認證工具之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無法解釋現實中一些財務績效較好的企業甚至是通過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仍存在對環境保護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環境,以給企業施加壓力,促使企業重視環境保護。
第三,要依法強化政府監管,使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付出巨大代價iso9001體系認證機構,使環境保護好的企業受到鼓勵和支持,以較好地解決環境保護中的外部性問題。要有效地發揮政府監管的作用,就必須在完善政府監管機制中要注意解決好政府監管與企業環境保護之間的均衡問題。如果政府監管缺乏,就可能會導致企業對環境保護不負責;相反,如果政府監管過度,又可能會挫傷企業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這就是經濟學中所稱的“管制陷阱”。所以,要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好這種均衡問題:一是政府要依法監管;二是政府要提高監管的效率;三是政府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要注意對企業的引導和服務。
第四,要建立和保持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行業競爭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影響企業環境績效中起到了正向調節作用。但是,如果市場競爭過度,也會導致企業對社會采取不負責的行為。這就需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政府和社會要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對負責任的企業加以支持,而對不負責任的企業加以懲罰。
第五,要大力發揮輿論監督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的重要作用。輿論監督是其它治理機制不可替代的一種治理機制。而要使輿論監督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使輿論監督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輿論監督要獨立;二是傳播的信息要真實。
第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壓力,以便充分發揮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估與鑒證作用。為此,從政府層面看,就至少要建立如下兩項制度安排:一是要根據新環保法的要求,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其內容包括環境信息披露的責任、范圍、質量、方式、程序和鑒證等,以規范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行為;二是要根據新環保法的要求,建立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力保護與激勵制度,以明確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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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刊于2019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