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環保局:
為規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行為,維護被認證企業的合法權益iso9001體系認證機構,促進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發展,現就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是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凡經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內和境外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按照IS014001標準,向自愿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提供認證服務的,可按本通知規定向被認證方收取認證費。
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項目包括:申請費、審核費、審定與注冊費(含證書費)、監督審核費和年金(含標志使用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標準》(見附件)規定執行。
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主要用于與認證有關的人員經費,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折舊和維護費,辦公費用,以及上交認可機構的年費和交納國家規定的稅金等。收費收入不得用于以營利為目的投資。
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在規定的收費項目以外向被認證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也不得將應由認證機構承擔的費用轉嫁給被認證方承擔。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應按《價格法》規定進行查處。
六、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業務,應根據執業人員不同的專業技術職級分別確定收費標準,最高收費標準不超過3000元/人日。具體收費標準由咨詢雙方協商確定。
七、上述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標準
附件: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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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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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費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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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核費 │3000元×│按規定的審核人日數執行┃
┃ │ │人日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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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定與注冊費(含證書│2000元 │如需加印證書,每證另收┃
┃ │費 │ │費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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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督審核費 │3000元×│按規定的監督審核人日數┃
┃ │ │人日數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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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金(含標志使用費)│2000元 │每年交納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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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日數是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所需的人員天數(即人數×天數),具體由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按照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實際規定,報國家計委價格司備案后執行。
2、深圳特區的審核費和監督審核費可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浮30%。